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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補字第 7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738號
原      告  辜瀚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照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並具狀補正原告之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逾期不補正(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上並無原告之簽章,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尚有未合。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如有未補正(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