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738號
原 告 辜瀚霆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照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並具狀補正原告之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逾期不補正(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或
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
章;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上並無原告之
簽章,是原告之起訴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尚有未合。
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
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如有未補正(繳)者,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