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769號
原 告 王帝勝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並聲明: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就坐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地下1層、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地下1層(下合稱
系爭房屋),自民國110年3月1日起至120年2月28日止,租賃關係存在,㈡確認原告與被告鄧詩涵就系爭房屋,自110年3月1日起至120年2月28日止,租賃關係存在。
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租賃關係
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核定之,
惟原告未於
起訴狀提出相關租約資料並陳明每期租金金額,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相關租約資料並陳明每期租金金額,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