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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補字第 7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770號
原      告  瑞騏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哲豪  




被      告  柯忠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被告對原告之債權全部不存在。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附表編號1本票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萬1370元(計算式如附表1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2萬5719元,本件附表編號2本票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3萬6822元(計算式如附表2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8元,本件附表編號3本票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0萬3699元(計算式如附表3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2萬2677元,本件附表編號4本票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67萬9781元(計算式如附表4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3萬2856元。合計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萬7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附表:



編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民國)
期日(民國)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民國)
年息
  (%)
1
200萬元
114年3月10日
114年3月24日
115年1月22日
16
2
120萬元
115年1月9日
115年1月15日
115年1月22日
16
3
175萬元
115年1月12日
115年1月15日
115年1月22日
16
4
260萬元
115年1月13日
115年1月15日
115年1月22日
16

附表一(附表編號1):
訴訟標的金額206萬1370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0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5年1月22日
115年4月1日
(70/365)
16%
6萬1369.86元
小計
6萬1369.86元
合計
206萬1370元
     
附表二(附表編號2):
訴訟標的金額123萬6822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0萬元)
1
利息
120萬元
115年1月22日
115年4月1日
(70/365)
16%
3萬6821.92元
小計
3萬6821.92元
合計
123萬6822元
     
附表三(附表編號3):
訴訟標的金額180萬3699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75萬元)
1
利息
175萬元
115年1月22日
115年4月1日
(70/365)
16%
5萬3698.63元
小計
5萬3698.63元
合計
180萬3699元
     
附表四(附表編號4):
訴訟標的金額267萬9781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60萬元)
1
利息
260萬元
115年1月22日
115年4月1日
(70/365)
16%
7萬9780.82元
小計
7萬9780.82元
合計
267萬97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