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772號
原 告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張詠伃
賴廷恩
上列原告與
被告長鈞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1,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