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補字第 8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826號
原      告  密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佳怡  
被      告  森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7,904元(計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8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08萬元
1
利息
18萬元
113年5月2日
114年11月27日
(1+210/365)
5%
1萬4,178元
2
利息
18萬元
113年6月2日
114年11月27日
(1+179/365)
5%
1萬3,414元
3
利息
18萬元
113年5月2日
114年11月27日
(1+210/365)
5%
1萬4,178元
4
利息
18萬元
113年7月2日
114年11月27日
(1+149/365)
5%
1萬2,674元
5
利息
18萬元
113年8月2日
114年11月27日
(1+118/365)
5%
1萬1,910元
6
利息
18萬元
113年9月2日
114年11月27日
(1+87/365)
5%
1萬1,145元
7
利息
18萬元
113年10月2日
114年11月27日
(1+57/365)
5%
1萬405元
小計
8萬7,904元
合計
116萬7,9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