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99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震祥即鑫晟行銷企業社間給付租金事件,查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新臺幣8960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8960元,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新臺幣105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050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