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七五九號
原 告 堯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景陽
訴訟代理人 趙衍
被 告 乙○○
甲○○
右
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七五九號返還牌照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
三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車號00-000號計程車牌0面、行照乙枚,並償還原告新台幣肆
萬陸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
書記官 牛慶國
法 官 陳文正
右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牛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