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89 年度北簡字第 1409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四О九六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宮介文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四О九六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 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零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債務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前於民國七十八年九月十一日、七十九年二月二十 一日、七十九年九月十二日、八十年二月二十日及八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分別向原 告申辦助學貸款新台幣一萬三千六百五十元、二萬七千二百九十九元、三萬零九 百零八元、三萬零九百零八元及三萬三千二百九十八元五筆借款。並邀同被告甲 ○○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利息如附表所示,違約金借款餘款,自應償付之日起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照約定利率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照 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不依約按期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被告自八十四年一月間畢業後未將助學貸款按期清償,依約全部 借款視為到期,尚欠本金十三萬六千零六十三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依法被告二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等語,業據其提出借據及授信約定書為證。 三、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 供本院斟酌,原告之主張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訴被告二人連帶清償所欠 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 堤 升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 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洪 永 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