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五四七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呈鉊
訴訟代理人 葉輝群
施文彤
被 告 甲○○
大清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井
右
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五四七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
五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玖萬壹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
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甲○○所簽發而由被告大清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如附表所
示之支票二紙,
詎分別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
退票,追索無
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件為證,並為被告
所不爭執,自
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
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
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
書記官 江婉容
法 官 洪純莉
右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江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