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九六四號
原 告 成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水滿
訴訟代理人 楊清池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九六四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
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CF-二七九號營小客車車牌兩面、行照乙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
書記官 牛慶國
法 官 陳文正
右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
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牛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