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一六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
代理人 黃瑞賢
被 告 丙○○
甲○○
右
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一六八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
十七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肆仟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元,自民
國八十八年五月二日起,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起,
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肆仟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元,自民
國八十八年五月二日起,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起,
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其中一被告給付時,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
假執行。
原告
訴之聲明: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肆仟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元,自民國
八十八年五月二日起,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起,其
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上開金額,如經被告中一人為一部給付者,就該已給付部分,其他
被告免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九日向原告承租坐落台北市○○路○段三八
三之一號一樓房屋營業,租賃
期間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
日止,每月租金十一萬八千元,押租金二十萬元,
嗣被告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
日以郵局
存證信函通知
上訴人將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終止租賃關係,
惟被告未
依約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將
系爭房屋點交原告,亦未將鑰匙交付原告,原告於
接獲被告
聲請法院之
假扣押裁定,認被告不將錀匙返還,應有拋棄占有之意思,
始於同年五月二十五日請人開鎖進入系爭房屋,被告應給付原告積欠八十八年四
、五月份之租金,及
違約金、電費、自來水費、開鎖、換鎖費用、大樓管理費,
如附表所示合計四十八萬七千二百九十六元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台灣高等法院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七號民事判決書為證,經核相符,自
堪認為真實。
二、按為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已經裁判者,就該
法律關係即有
既判力,當事人雖僅於新訴訟用作攻擊
防禦方法,法院亦不得為反於
確定判決意
旨之裁判(最高法院三十年度上字第八號判例
可資參照)。
本件被告於台灣高等
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七號民事事件中,請求本件原告返還之三張租金支
票及押租金,應扣除積欠本件原告之八十八年四、五月份租金,及違約金、電費
、自來水費、開鎖、換鎖費用、大樓管理費,合計四十八萬七千二百九十六元,
既經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七號民事判決確定,
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自應受該既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
三、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甲○○應給付如附件所示三張租金支票款新台幣叁拾伍萬肆
仟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日起,其中新台幣
壹拾壹萬捌仟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起,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元,自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丙
○○應依兩造所定
租賃契約,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肆仟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壹萬捌仟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日起,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元,自民
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起,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二人為不真正連帶關係,
其中一被告給付時,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因房屋定期租賃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 記 官 高永珍
法 官 李慈惠
右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高永珍
附表:
┌────────┬──────────┐
│ 項目 │ 金額(元) │
├────────┼──────────┤
│ 租金 │ 236,000 │
├────────┼──────────┤
│ 開鎖、換鎖費用│ 11,000 │
├────────┼──────────┤
│ 自來水費 │
捨棄 │
├────────┼──────────┤
│ 電費 │ 2,044 │
├────────┼──────────┤
│ 大樓管理費 │ 2,252 │
├────────┼──────────┤
│ 違約金 │ 236,000 │
└────────┴──────────┘
以上總計
487,296元
⒈租金:118,000×2=236,000(元)
⒉開鎖、換鎖費用:8,500+2,500=11,000(元)
⒊電費:3/10-5/7(59天):1914(元)
5/7-7/7(61天)之5/8-5/25(18天):440×18/61=130(元)(四捨五
入)
1914+130=2044(元)
⒋大樓管理費:3月(20日起算):1042×11/31=約370(元)
4月:1042(元)
5月(算至25日):1042×25/31=約840(元)
370+1042+840=2252 (元)
⒌違約金:118,000×2個月=236,000(元)
結論:118,000×3+200,000-487,296= 66,7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