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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89 年度北簡字第 16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三八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王迪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      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黃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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