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三八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王迪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
伍拾伍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黃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