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四七二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林原安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