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七九一號
原 告 乙○○○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五樓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七九一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二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
訴之聲明:本院八十九年度民執地字第二四四三八號
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
本件原告主張:其原積欠被告會款債務,均有依約定清償,
嗣因
經濟能力不足,
致無法如期清償之,被告逕予強制執行,有失公道,且其積欠被告之金額已剩新
台幣(下同)十八萬元,被告竟於二十四萬三千元扣押其對
第三人之
債權,顯無
依據等語。被告則以:原告所言不實,其尚積欠伊二十四萬三千元之會款債務等
語,以為
抗辯。
二、
經查,原告主張之
上開清償事實,其未提出證據
以實其說,上開主張,尚難信為
真實。從而,原告訴請本院八十九年度民執地字第二四四三八號強制執行程序應
予撤銷,即無依據,不應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
書記官 江婉容
法 官 洪純莉
右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江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