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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89 年度北簡字第 16795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關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游鴻   被   告 甲○○○○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七九五號給付貨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 三十一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之 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陸仟元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於八十九年一月間承攬被告之工程,金額共新台幣四十五萬七千元 ,該工程業已完工,然被告除給付部分工程款外,尚欠二十二萬八千元未給付, 屢經催討,均不得要領,依承攬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上欠款。被告對原告主張 之事實均不爭執,請求延期清償。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提出存證信函、協議書、本票三張、發票二張、公司支票二張 等件為證,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信為真,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 所欠工程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之法定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淑貞           法   官 林鳳珠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周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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