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六七五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
代理人 江怡君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六七五四號
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
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台北市○○街○○○巷○○○號五樓之
房屋遷讓返還與原告,並
給付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五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
按月賠償新台幣壹萬元之租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
書記官 牛慶國
法 官 陳文正
右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牛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