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七О八六號
原 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鮑浩文
訴訟代理人 周明莉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七О八六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
日下午六時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所示事實及理由,固據提出申請書、帳單、約定條款等影本為證
;
惟被告
抗辯:
系爭信用卡申請卡申請書並
非我申請的,申請書上之簽名並非我
所為,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經本院諭知被告當庭簽名後,再與原告主張
所稱
萬事達正卡申請人簽名處上(甲○○)簽名筆跡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驗結果為筆跡不相符,
足證被告抗辯為真實,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其訴自應駁
回。
二、
本案事實
已臻明確,原告另請求調查證據,不另予審酌,併此敍明。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
書記官 牛慶國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
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牛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