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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89 年度北簡字第 75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七五六三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宗 右原告與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表明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於本院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之前依照買賣契約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恢復原狀起訴,都敗訴確定,本件 不是依任何法律規定請求,本件是依真理起訴。」等語,經本院當庭命原告應具 狀敘明訴訟標的,原告今仍未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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