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聲字第五八五號
聲 請 人 乙○○
丙○○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官朝永
相 對 人 龍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夢存
相 對 人 甲○○
右
當事人間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貳元。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台北簡易庭於民國
八十八年度北簡字第一二0六四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百分
之七十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
列百分之二十五部分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
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仁勳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
抗告狀,並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牛慶國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一六四二元
第一審鑑定費 二八五0元
合 計 四四九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