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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89 年度北簡聲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聲字第六ОО號   聲請人即原告 前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吳鎮仲   送達代 收 人 王學元   相對人被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江劉峰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元。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二 三一О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 小 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張 世 輝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元)│ ├───────┼────────┤ │第一審裁判費 │ 四五ОО │ ├───────┼────────┤ │第一審送達郵資│    二七二 │ ├───────┼────────┤ │本件送達郵資 │     六八 │ ├───────┼────────┤ │合     計│  四八四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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