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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89 年度店簡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四О一號   上 訴 人 台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范煦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拾壹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陸佰伍拾參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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