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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89 年度店簡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四七一號   上 訴 人  甲○○   (即被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卅 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二八一、○一一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四、二一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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