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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89 年度店簡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五四九號   原   告 甲○○○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英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叁拾壹萬柒仟叁佰陸拾叁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陸拾壹元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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