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五四九號
原 告 甲○○○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美英
右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叁拾壹萬柒仟叁佰陸拾叁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陸拾壹元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