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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89 年度店簡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五七八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時濟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四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四、00二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現場測量後核定為一、九四八、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一九、四八二元,原告僅繳納四、00二元,尚欠一五、四 八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庭(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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