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五七八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席時濟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
右原告與
被告甲○○等四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四、00二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現場測量後核定為一、九四八、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一九、四八二元,原告僅繳納四、00二元,尚欠一五、四
八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庭(新店市○○路○段○○○號)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 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