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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89 年度店簡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五九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十二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參拾貳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肆仟捌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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