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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89 年度店簡字第 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七ОО號   原   告 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   送達代收人 鄭秋玉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臺北縣 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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