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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89 年度店簡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七四六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簡祐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      玖佰伍拾陸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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