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89 年度店簡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七四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二十三萬三千五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三千五百零六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 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