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一三號
原 告 吉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馮華錦
右原告與
被告聯慶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伍拾伍萬壹仟肆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捌萬伍仟伍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
。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
暨法定代理
人真正
住所或
居所並檢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
依法
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繳繳或不補正,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陳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