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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89 年度店簡字第 8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五О號   原   告 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維忠 右原告與被告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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