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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89 年度店聲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聲字第三五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相對人乙○○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 七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 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 (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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