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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保險小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保險小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依仁   送達代收人 呂嘉祥 右原告與被告甲○○、臺欣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六萬九千零七十七元,折合銀元二萬三千零 廿六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二百卅一元,折合新台幣六百九十三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巷○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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