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保險簡字第一О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朝亨
訴訟代理人 林子文
被 告 甲○○(現在台灣台北監獄服刑中)
右
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О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
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如附件
所載,並提出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收據及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
字第一0號刑事判決為證,
核屬相符。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無爭執,但辯稱
目前無力清償等語。
惟被告所辯縱屬真實,要無解於其應負之賠償責任。
二、故原告加計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對被告為如主文所示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浩進
法 官 陳惠生
右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洪浩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