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高秋全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慶乾
右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公司,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二萬一千八百八
十元,
惟公司並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原告八星期產假之薪資共四萬三
千七百六十元。
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未到庭爭執,且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薪資單及請假
卡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周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