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勞小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高秋全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慶乾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公司,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二萬一千八百八 十元,公司並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原告八星期產假之薪資共四萬三 千七百六十元。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未到庭爭執,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薪資單及請假 卡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周令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