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勞小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勞小字第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推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傑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叁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 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受僱於被告公司,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突遭負責人通知不用上班,資方未發放資遺費及積欠原告八十九年七、八、九月 份薪資共新台幣(下同)九萬元,扣除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及八十九年九月三 十日店長核扣之六千零三十五元,尚有八萬三千九百六十五元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六月份薪資表一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僅陳稱:公司現在已經停 業,無法支付原告款項等語,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周令力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