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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小字第 11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一四三號   原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昭德   被   告 樹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言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工程款如主文所示金額未付,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 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工程合約書、計價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 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餘欠如主文所示簽帳消費款 、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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