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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小字第 1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留怡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三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六個月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廿八日與原告訂立借據契約,依約被告期限三 年,但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八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不論本金或利息如有 一部份如有一部份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業據其提 出借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即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 一項之金額及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劉瑞宗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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