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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小字第 11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一八一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林錦碧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梁美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執事項: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於票載到期日向發票 人為付款之提示未獲付款,追索無效之事實,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二紙為證,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據以提起 本訴,請求被告清償餘欠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且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 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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