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二五三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喬義宏
訴訟代理人 洪偉倉
林正德
被 告 華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秀
訴訟代理人 賴冠隆
右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