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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小字第 12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二七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參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簽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期,面額新台幣六萬元,以      陽信商業銀行吉林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乙張,屆期原告持票向付款人提      示,竟遭退票,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一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 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票款、利息,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周玉琦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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