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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小字第 1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九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鍾淑玲   被   告 甲○○○住台北市○○區○○路二段四號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持原告所發行之信用      卡借款,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未到庭爭執,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影本、交易記錄一覽表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仁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牛慶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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