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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小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二四六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送達代收人 陳德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七萬八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七百八十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七百卅五元。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卅四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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