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郭俊宏
被 告 長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甲○○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二五四號返還墊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下
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等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壹佰壹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代墊保費
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等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所提供
之抵押機器與廠房,原告為其投火災保險所代墊如主文所示金額之款項,被告未
予支付之事實,
業據提出合約書、掛號信函、
債權憑證、收據等為證。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既不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
書記官 牛慶國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
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牛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