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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小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柒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卅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執有被告丁○○所簽發、經被告丙○○、乙○○背書之如附表所 示之支票二紙,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遭退票,追索無 效,屢經催討仍未獲清償,為此起訴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 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件為證。被告丙○○、乙○○到 庭表示有於系爭支票背書,被告丁○○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支票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 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四 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二十九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之利息請求部分,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 ,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廿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六百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四百七十六元 合    計    一千零七十六元 附表: 編號 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提示日   (新台幣) ⒈   中國信託商業 ⒑ AZ0000000 00000元  ⒑  銀行敦北分行 ⒉   同右  ⒒ AZ0000000 00000元  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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