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小字第 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七六號   原   告 自立晚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堅   訴訟代理人 陳俊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二萬五千二百元及一萬九千 六百元之支票二紙,於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 效,為此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 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 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所票款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 ,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小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張世輝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