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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小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保全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聲字第六號   聲請人即原告 禮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建誠   相對人被告 永然法律事務所(即李永然)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證據保全,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兩造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之訴,其於前審所提出之證據恐有毀 滅之虞,有保全開庭程序錄音帶之必要,請依證據保全程序以保全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於前該返還不當得利案件,所主張相對人收取其新台幣(下同)拾 萬元,其中伍萬元是法律顧問年費,另伍萬元是假處分案件之事實,均為被告所 不爭執並自認其事實,所爭執者在收費是否合理恰當問題,亦經本院依原告之聲 請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鑑定在案,所請並無保全之必要,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仁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牛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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