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聲字第六號
聲請人即原告 禮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建誠
相對人即
被告 永然
法律事務所(即李永然)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
右
當事人間因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聲請人聲請證據保全,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
兩造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之訴,其於前審所提出之證據恐有毀
滅
之虞,有保全
開庭程序錄音帶之必要,請依證據保全程序以保全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於前該返還不當得利案件,所主張相對人收取其新台幣(下同)拾
萬元,其中伍萬元是法律顧問年費,另伍萬元是
假處分案件之事實,均為被告所
不爭執並
自認其事實,所爭執者在收費是否合理恰當問題,亦經本院依原告之聲
請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鑑定在案,所請並無保全之必要,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仁勳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
書記官 牛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