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海商簡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海商簡字第三二號   原   告 大躍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大陸   訴訟代理人 徐家樹 右原告與被告寶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居所並檢附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外國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帶代理人住居所資料)陳報本院, 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應 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起訴狀及所檢附證物資料,無法顯示其所記載被告地址是否為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且前經本院按原告起訴狀所載地址通知被告寶華船務代理 股份有限公司開庭亦無法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又關於另一被告甲○○○○○ ○ Container Lines Limited部分, 經本院通知其補正該外國公司登記資料、營 業處所及法定代理人住居所,並將起訴狀及減縮聲明狀翻譯成英文,俾便合法送 達,原告亦未補正,致無法送達被告文書,應定期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曾部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周淑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