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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簡字第 10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О一四號   原   告 強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木水   訴訟代理人 傅彩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北投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惠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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