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七五八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九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
叁萬捌仟玖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零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 小 琴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張 世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