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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簡字第 12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七五八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九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 叁萬捌仟玖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零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 小 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張 世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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